上海到襄樊直达汽车班次查询 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有哪些变化?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运规〔2019〕13号,以下简称《规范》),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履行下列生产安全职责,(一)制定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培训;,(二)定期检查维护运营车辆及安全设施,保持其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投入,逐步配备车载终端和摄像设备;,(三)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四)及时处理、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五)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落实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八条 发生影响公共客运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 随着高铁北站的开通,2019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加强公交和出租的组织调度,重点保障好客运站、、等旅客集散地及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活动场所的旅客疏通,提升“和后一公里”运输效率,通过运力、运营时间等措施,方便旅客出行,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着力旅客候乘,车辆卫生水平,在重点场站设立老幼病残孕旅客候车区和服务点。做好候车组织,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加强路网监测和道路养护。确保国省干线公路畅通,深入开展“温馨旅途”、“诚心迎旅客。真情满车站”等活动,提升行业文明水平。其中全市二级以上道路客运站将发送旅客158万人次。 为何要修订 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制定印发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并于2012年印发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规范》。3个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得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了大幅提升,有效促进了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是针对安全生产新形势新要求,也已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相关规的新规定需补充进去 2012年以后,新《安全生产法》《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和文件相继发布实施,对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提出很多新要求,需要客运站认真对照落实。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是指设区的市、州、盟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第八条 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 对关键人员和环节安全管理要求需强化 对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品岗位工作人员等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技能和能力的培训、考核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部分规定需调整 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例如,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方面,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反应项目多、耗时长、部分项目操作性差、与安全生产无直接关联等。 修订后的《规范》有啥变化 修订后的《规范》整合了原《规范》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等两个文件内容,在体例上,保持原《规范》的框架结构,包括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附则等6章,共38条,另有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出站登记表式样等4个附件。 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以下四个方面 第七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中,第七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七十七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可以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中。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是依法明确了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完善了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是依法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并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分别明确了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的9条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10条职责。 三是将“出站”要求调整为“六不出站”,即“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