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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未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服务从事公共客运驾驶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公共客运设施日常养护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公共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公共汽车驾驶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asvgdvdghau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