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货运车辆数相应同比下降。 4.公报中营业性旅客运输量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完成数,不包括城市客运量;营业性货物运输量为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完成数,不包括管道数据。根据2019年道路货物运输量专项调查,对公路货物运输量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数据与上年比按可比口径计算。自2019年起,对港口统计范围进行了调整,数据与上年比按可比口径计算。自2019年起,对公路水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数据与上年比按可比口径计算。 5.铁路运输数据为确报数据,其余数据为速报数据,国家铁路含国铁集团及其控股合资铁路。 6.民航运输数据为快报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