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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3242号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3242号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资产收益权回购款50000000元及违约金10975000元(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4月11日暂计至2019年6月24日);

●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加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每年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25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交纳执行费128375元(暂计)。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

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2524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执 行 员:彭新强 联系电话:020-83211088

书 记 员:罗慧芳 联系电话:020-83211074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边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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