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海丝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机构跟投部分的本金和收益、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本金及收益、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的绩效奖励、基金费用后,剩余部分循环可用于新一期海丝基金的出资(如有)。 第七章 海丝基金费用及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基金费用是指与基金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海丝基金的基金费用由海丝基金承担。 第十八条 海丝基金的年管理费为海丝基金实缴到资总额的2%,如有项目退出需扣减相应投资成本。管理费自海丝基金首次实缴到资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机构指令及托管合同约定从基金托管账户中划款支付。 第十九条 海丝基金的门槛收益率为6%。退出清算时,如海丝基金参股形成的收益超过门槛收益,对于符合第八条(一)、(二)规定的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10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对于其他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奖励20%给管理机构。 第八章 海丝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海丝基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具有托管业务资质和经验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海丝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海丝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出具基金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需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海丝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海丝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2018﹞162号)同时失效。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自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