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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8-29
摘要:三棵树: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三棵树: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三棵树: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


A:\Untitled-1 copy.jpg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A

25

邮政编码:
3503


电话:(
0591

8806
55
8
传真:(
0591

8806 808
网址:
htp:/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

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
[201
9
]

129






致: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三棵树
”或“公司”)与福建至
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
证券法律业务
委托协议书》,本所接

三棵树
的委托,指派林涵、蒋慧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三棵树



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


员工持股计划


)的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三棵树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相关文件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三棵树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其所提供的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
是真实的。


4.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三棵树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5.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三棵树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三棵树的主体资格



1.三棵树是于2007年7月2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原福建三棵树涂料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在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棵树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15号《关于核准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三棵树于2016年5月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6]156号《关于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同意,三棵树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16年6月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票简称“三棵树”,股票代码“603737”。三棵树属于其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
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3 . 根 据 三 棵 树 现 行 有 效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50300751385327E)及现行《公司章程》等资料,公司目前的基本情况为:公
司在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
资本为18638.0481万元;住所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法定代
表人为洪杰。经营范围为: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危
险化学品生产(具体详见编号为(闽)WH安许证字〔2007〕000022(换)号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五金
产品的生产、销售;质检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
设备技术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三棵树自设立以来合法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三棵树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棵树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基本内容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
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
者权益平等。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认购份额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正
式在岗员工,参与对象应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薪
酬,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3)在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员工;

(4)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认购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1,000人,其中,拟参
与认购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拟认购份额上限为1,030万份,
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为16.59%;其他员工合计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不超过5,177万份,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为83.41%。


3.公司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员
工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参与对象的最终人数、名
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
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1,401,119股,并按回购股份成本6,207万元支付对价。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计划筹集资
金总额上限为6,207万元,份额上限为6,207万份,以实际缴款金额为准。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变更及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并且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
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3.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
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30个交易日内完成清算,并按
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外的
股东权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处置办法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在
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
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
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管理办法》规
定的份额强制转让的情形外,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另有规定外,
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持股计划资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
会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含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持
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
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持有人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其持有
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必须被强制转让:

(1)持有人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

(2)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重大过错等原因被降职、降级的;

(4)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

(6)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份额强制转让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
额的受让人。出现强制转让情形的,被强制转让的持有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
相关转让事宜,转让价格为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和转让时份额净值的
孰低值。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当员
工持股计划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的,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
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由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洪杰先生为本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保本及预
期收益保障。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所有股票变现后,在扣除该计划存续


期内发生的全部费用后,根据可分配给员工的最终金额所计算出的员工自有(自
筹)资金年化收益率如低于10%,则由洪杰先生对员工自有(自筹)资金本金兜
底补足,且按照员工自有(自筹)资金提供年化利率10%的补偿。如上述员工自
有(自筹)资金年化收益率大于或等于10%,则员工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清算时
的资产在扣除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进行分配。公司实际控制
人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由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棵树关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决策和信息披露文件,三棵树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
在任何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
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
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
(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参加对象为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正式在岗员工,在公司或下属
子公司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薪酬,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共计6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
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
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
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
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1,401,119股,并按回购股份成本6,207万元支付对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股票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1,401,119股。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为: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
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外的股东权
利等;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同时,公司已制定了《公司第二期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七)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公司还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3款、第6款和第7款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管理。




(八)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
置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4款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
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各
项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三棵树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的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三棵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
如下程序:

1.2019年8月14日,三棵树召开2019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2.2019年8月14日,三棵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
洪杰、林丽忠回避表决。


3.2019年8月14日,三棵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分别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
意见,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4.三棵树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三棵树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8月15日,三棵树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公告。本所律师认为,三棵树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
露义务。




(二)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随着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三棵树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告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律师事务所关于该次股东
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3.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
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4.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相关情况。



5.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三棵树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三棵树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
定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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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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