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6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6月26 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 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 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 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 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 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 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 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 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 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 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 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 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 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 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 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 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 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 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 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 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 月4日、4月9日、4月16日、4月18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6日、5 月7日、5月16日、6月1日、6月6日、6月15日、6月18日、6月20日、6 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 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 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 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 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2019-096、2019-117、 2019-131、2019-146、2019-15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 初4043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 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 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及法律文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 初4045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 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 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 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 区人民法院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 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 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 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 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 及其他相关方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2019-150、2019-166)、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 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2019-083、2019-088、 2019-097、2019-102、2019-103、2019-122、2019-129、2019-155、2019-160)、《关 于收到(2019)闽0526民初582号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2)。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 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本公告中的相关债权人因 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 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 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 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该等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 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9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1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 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6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3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6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60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61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06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812号案件《传票》及法 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表: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开庭 时间 开庭地点 诉讼/仲裁请求 1 (2019) 闽0526民 初1000号 徐敏洁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08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28,547.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3,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 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24,356.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 (2019) 闽0526民 初1001号 陈晓春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0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4,40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4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6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3,11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 (2019) 闽0526民 初1002号 寿杭玉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0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1,342.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3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6,657.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4 (2019) 闽0526民 初1005号 张瑜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1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6,755.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4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7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2,188.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5 (2019) 闽0526民 初1008号 颜培新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5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64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3,76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6 (2019) 闽0526民 初1009号 穆晶颖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6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1,613.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3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 支付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27,97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7 (2019) 闽0526民 初1013号 穆晶颖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6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1,841.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3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 支付自2018年9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40,704.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8 (2019) 闽0526民 初1275号 李甘琦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8日 17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78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2,199.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9 (2019) 闽0526民 初1281号 陈静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08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41,841.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3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0 (2019) 闽0526民 初1286号 黄红瑛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09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2,088.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8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0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34,718.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1 (2019) 闽0526民 初1453号 赖宗声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09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20,921.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5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3,56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2 (2019) 闽0526民 初1456号 王丽君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10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60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6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9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413.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3 (2019) 闽0526民 初1460号 金永兴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10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7,561.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2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6,657.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4 (2019) 闽0526民 金轶成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以3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0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初1461号 15时30 分 六法庭 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5,780.00元); 3、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5 (2019) 闽0526民 初1806号 张冬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16时0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760.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1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4,253.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6 (2019) 闽0526民 初1812号 高苏文 同孚实业、 冠福股份 2019年7 月19日 16时30 分 德化县人 民法院第 六法庭 1、请求依法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0.00元; 2、判令同孚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926.00元; 3、判令同孚实业以240,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7.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支 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3,66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