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2019)福建远大法意字第 L07号 致: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律师所”)接受厦门国贸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下称“国贸控股”或“增持人”)的委托,指派刘娟、林斯奕律师就国贸 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国贸股份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 份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本律师所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或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国贸控股的工作人员作了必要的询 问和核查。在前述过程中,国贸控股向本律师所承诺,其提供给本律师所的文 件或资料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具备一致性、可靠性;所有文件上面的 印章及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情形。 2、本律师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增持股份行为指 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国贸控股提供的全部材料和相 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针对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3、本律师所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之前,本律师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本次增持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本律师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律师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份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基于上述,本律师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国贸控股提供的全部材料和相关事实进行合理查验后,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为国贸控股,其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由厦门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年 2月 21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260147498N。该《营业执照》记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 4688号国贸中心 A栋 2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晓曦 注册资本:壹拾陆亿伍仟玖佰玖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5年8月31日 营业期限:自1995年8月31日至2045年8月30日 2、根据国贸控股的书面承诺,并经本律师所合理查验,国贸控股自成立起 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解散、终止或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据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增持人国贸控股系依法设立且至今合法存续 的国有独资公司,其不存在需要解散、终止或者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其依 法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股份增持的情况 1、本次股份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国贸控股提供的资料显示,并经本律师所合理查验,本次股份增持前 (即截至 2018年 12月 25日),国贸股份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为 1,816,272,516股,增持人国贸控股为国贸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与一 致行动人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开发”)合计持有 国贸股份公司的股份数为 595,435,657股,占后者彼时已发行总股份的 32.783%。 2、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根据国贸股份公司于 2018年 12月 27日发布的编号为 2018-93的《厦门国 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及未来增持计划的公告》 披露: ⑴国贸控股已于 2018年 12月 26日(以下简称“首次增持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国贸股份公司A股股票5,500,000股, 占国贸股份公司总股本的 0.303%。 ⑵基于对国贸股份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并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 值,国贸控股计划在首次增持日起 6个月内(以下简称“增持期间”)继 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国贸股份公司的股份,累计 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1000万股,增持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国贸股份公司总股 本的 2%(含已增持部分的股份)。 ⑶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以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 有的国贸股份公司的股份。 3、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情况 ⑴ 根据国贸控股提供的资料显示,并经本律师所合理查验,在增持期间,国 贸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国贸股份公司的股份 35,999,978股,占后者目前已发行总股份的 1.982%。 本次增持后,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国贸股份公司股份 631,435,635股,占国贸股份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份的 34.765%。其中,国 贸控股直接持有国贸股份公司股份 615,773,390股,国贸控股通过兴证资 管阿尔法科睿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国贸股份公司股份 8,499,965股, 国贸开发持有国贸股份公司股份 7,162,280股。 ⑵根据国贸控股提供的资料显示,并经本律师所合理查验,在增持期间,国 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贸开发不存在减持国贸股份公司股份的情形。 4、关于以资管计划增持股份 (1)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国贸控股与兴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 2019年 6月 3日签署的《兴证资管阿尔法科睿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的约定:国贸控股提供不低于 1000万元人 民币的现金类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用于认购兴业证券设立的兴证资管阿 尔法科睿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 的管理人为兴业证券,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资管计划的类别为权益类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方式为开放式;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上 市公司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含二级市场投资、首 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存款、债券逆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等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在投资比例方面,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 总值的 80-10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 0-20%,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 的200%;本资管计划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产品风险等级为R41;资管计 划的存续期为十年,从资管计划成立日起算,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时存 续期提前届满。 (2)资管计划的成立 2019年6月4日,国贸控股将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初始委托现金资产 划入托管账户。同日,托管人兴业银行向管理人兴业证券出具《初始现金 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管理人兴业证券向国贸控股、兴业银行发送《兴 证资管阿尔法科睿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资管计划自该日 起成立。 (3)资管计划的备案 根据国贸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19年 6月 4日,管理人兴 业证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手续,并抄 报管理人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通过资管计划增持股份 根据国贸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19年 6月 12日至 6月 18 日期间,管理人兴业证券通过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购入国贸股份公司的股 票 8,499,965股,占后者总股本的 0.4680%。 (5)通过资管计划增持股份的收益享有和风险承担 在资管合同第三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二条“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贸控股与兴业证券、兴业银行约定,投资者(即国贸控股)按照资 管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规定:“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 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 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 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国贸控股通过资管计划增资股 份产生的收益其自身享有,产生的风险亦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国贸控股 通过资管计划增持股份的行为亦属于国贸控股增持股份的行为。 据上所述,本律师所在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 份增持期间已经届满,国贸控股在本次股份增持期间实施的增持行为符合《证 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资管业务管理办法》和《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则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 1、 2018年 12月 26日,国贸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国贸 股份公司的股份,并于当日将增持情况及未来 6个月内的增持计划函告国 贸股份公司。2018年 12月 27日,国贸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布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未来增 持计划的公告》,对国贸控股的首次增持情况以及未来 6个月内的增持计 划进行了披露。 2、 2019年1月29日,国贸控股将其在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9 日期间增持股份的进展情况函告国贸股份公司。2019年1月30日,国贸股 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对国贸控股在 2018年 12月 26日至 2019年 1月 29日期间的股份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3、截至目前,本次股份增持期限已届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及《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国贸控股应委托国贸股份 公司将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结果予以公告。 据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贸控股和国贸 股份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贸股份公司需将本次股份增持的实施结果予以公告。 四、增持人可免除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义务 1、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 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2、如上所述,本次股份增持前,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贸开发合计持有 国贸股份公司的股份数为595,435,657股,占总股份数的32.783%。国贸控 股在本次股份增持期间累计增持国贸股份公司的股份数为 35,999,978股, 占国贸股份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份的1.982%,未超过国贸股份公司目前已 发行总股份数的 2%。 据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本次股份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 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国贸控股依 法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所认为:增持人国贸控股为依法设立且至今合法存续的 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 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国贸控股 依法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 国贸控股和国贸股份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贸股份公司尚需根据国贸控股的委托将本 次股份增持的实施结果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