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突出抓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完善线上失业登记功能,探索委托第三方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按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可能存在返贫、致贫人员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20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期限可延长一年。按照国家部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除有明确规定外,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可以银行工资发放记录等作为确认就业人数凭据。 (十)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复业,支持开展共享用工调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今年内可根据规定按每人不超过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我省急需紧缺工种目录内台湾地区技工累计就业6个月以上的,根据我省采认高级工以上国家技能等级,各地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不低于1万元给予招用企业一次性补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占企业现有职工数15%(超过100人的为8%),可以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十一)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加大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力度,建成一批职业技能提升中心。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福建行动计划,开展重点群体培训,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 (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以强化服务保障为基础,确保抓紧抓实抓细抓到位 (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予以表扬激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四)强化服务保障。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统筹就业资金结余等资金渠道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强资金绩效考评,将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落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的地区予以倾斜。实施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探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效率。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健全岗位信息汇集更新机制。加强基层(含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组织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县级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制定,各地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补助。 (十五)强化风险防控。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建立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加快推进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强化业务协同,实现监测成果交换共享。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各地区要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完善舆论宣传引导机制,拓展政策知晓度和申办便利度,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 (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