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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07
摘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4月2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2日9:15至2020年4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18号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4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卢少辉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143,666,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616%。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3,666,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6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3,92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842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议案1.00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福建三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603,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9%;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785%;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2.0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603,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9%;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785%;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3.00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603,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99%;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785%;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2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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