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及仓山区某村的一套在上世纪80年代由旧屋改建而成的房屋。此房所在的土地成了讼争对象。原来,这块土地上的一处房屋在1951年土改时,以"土地房产所有证"确权给郑某及其子女等8人。1992年,市政府向其中一名子女郑某华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兄认为市政府将1951年已登记给郑某等8人的土地使用权违法登记给郑某华,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讼争土地上的房屋系郑某华在80年代由旧房改建而成,原木构旧房已经灭失。根据有关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其兄用于主张权利的1951年土改时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因土地公有制而失效,已无法对郑某华已使用并且原房屋已灭失的土地主张权利。市政府向郑某华颁发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据充分,从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土地管理法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求的批复》(国土批[1996]90号)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