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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审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工作的意见(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2-27
摘要:3.排污许可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及时办理减排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手续,依法受理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申请,将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和管理

3.排污许可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及时办理减排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变更手续,依法受理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申请,将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与重金属减排工作的有效衔接。

4.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跟进掌握企业重金属减排和排放指标调剂工作动态,对实施减排工程的企业和取得重金属总量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放和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指标精细化管理。省厅负责在生态云平台建立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系统,开展重点重金属总量控制与指标调剂审核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调剂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禁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重复使用。

(三)暂停指标调剂的情形。为确保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或企业(集团),可暂停重金属排放指标调剂:

1.未按期完成重金属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

2.发生重大涉重金属污染事件且未消除环境影响的企业,或重复受到群众投诉,且经查实确实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

3.从拟关停生产线的削减量预支排放指标的调剂方案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企业(集团)和县域;

4.在重金属减排或指标调剂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的企业(集团)和县域;

5.国家或省明确的其它应当暂停调剂的情形。

六、其他

本意见在试行期间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2月20日印发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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