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科技成果“物尽其用” 让科技人员“尽显其值” 我省出台政策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东南网8月1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激发创新活力、创造潜力。 ●深化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自主权除赋予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外,拓展适用到省级事业单位。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