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横琴鑫天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天涌科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7年12月29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且所披露权益未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 2019年4月2日,你与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天涌科技199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进行质押,你未及时告知天涌科技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关于对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 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华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4月2日将持有的公司股票199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进行质押。你公司2019年6月28日知悉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后,未及时进行披露,迟至2019年7月6日才将相关股份质押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