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和2017年3月21日,风华高科分别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列示的应收账款事项,并未包含本案所涉应收账款,导致风华高科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虚增利润总额6192.12万元,分别占风华高科报告期内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和33.05%。 风华高科201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2016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8071.72万元;
2016年,风华高科实现净利润1.39亿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风华高科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二宗罪”则是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2018年3月23日,风华高科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19个议案;但于3月27日公告称,因风华高科实际情况,相关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重新审议。根据风华高科于4月28日的公告,未及时披露原因亦包括风华高科年审机构未能按期出具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等。 当事人申辩:“公司也是受害者” “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今年11月1日,广东证监局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来听听当事人都给出哪些申辩理由: 有说公司是受害者的。当事人指出,风华高科2016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存在自我纠错情形;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不存在主观故意;公司全力配合调查、社会影响较小,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公司本身是法人组织,公司管理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公司受到了伤害,公司属于受害者。 有说已经勤勉尽责的。当事人指出,自己已经勤勉尽责,且无任何个人动机或利益,不应要求其履行不可能完成的义务,同时要考虑单位内部存在“违法共谋”的情形。 也有为案件发生寻找深层次原因的。有当事人表示,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治理结构不健全是本案案发重要原因。 还有都怪自己太信赖会计事务所的。在26个当事人中,有10个当事人表示自己对应收账款处置事项未决策、不知情、未参与,合理信赖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过,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市公司独立性缺失”“不知情”“未参与”“信赖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等陈述申辩意见,不是法定的免责或从轻、减轻理由! 监管开出百万罚单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26名涉案人员也给予相应的处罚,罚款金额合计18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今年8月28日,风华高科就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监管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公司其余涉案人员也给予相应的处罚。
不过,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是,对于公司来说,财务造假可谓“巨雷”,但是,8月29日开盘,风华高科高开逾3%,随后封上涨停,报1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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