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报道,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6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6月30日中央政法委即召开全国特赦实施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向政法系统发出动员令。特赦实施以来,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指导,依法积极稳妥做好特赦实施工作。截至9月30日,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23593人。特赦实施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的普外病房有一位特殊的病人,今年8月底刚刚入院进行了一次手术。医生说,病人的病情发现非常及时,对今后的治疗康复非常有利。 而说起病人的特殊,主要是他身份的转变。原来,病患胡某在手术一个月之前还是一名服刑的罪犯。他被捕前任西安某研究所副所长,2017年4月10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至2021年7月31日。 今年7月31日,当地法院宣告裁定,胡某符合特赦条件获得特赦,赦免了两年的刑期,成为一名社区居民,提前走出高墙,回归社会。这是胡某事先没有想到的。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陕西省马栏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张红表示,特赦令签发后,他们对监区所有的罪犯展开了拉网式摸排。 经过认真反复摸排初步确定,胡某符合九类特赦条件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因为胡某服刑前曾经获得过原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他负责的项目还于2003年荣获中国载人航天办公室表彰。 胡某之前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作出过较大贡献获得过相关奖励,但是能否准予特赦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其他附加条件。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驻关中监狱监察室主任吕奎告诉记者:“胡某他这个行为符合主席特赦令的第三条规定,但是并不是说他符合规定了就可以特赦,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比如说他如果是贪污受贿犯罪,他就不能特赦。” 为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次特赦同时明确,在九类特赦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在不得特赦的附加条件中还有一条,就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是否认罪悔改。其实,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胡某不仅认真悔罪,而且各方面表现还很突出。 陕西省长安监狱八监区副监区长李勃介绍:“因为他的专业知识比较强,所以说他来之后,我们监区决定任命他为罪犯小组的组长,在这个过程中他带领其他罪犯,积极主动出主意想办法,包括利用自己业务知识,对咱们生产进行提高生产效能的一些改良。” 陕西省长安监狱副监狱长张力光说,胡某在狱中还曾在“五大改造”活动中被评为先进,给其他服刑人员起到了一个好的示范作用。 实际上,在每一个特赦人员走出高墙的背后,监狱民警做了大量的前期基础性工作。从最开始的向服刑人员宣讲政策,到受理服刑人员的申请,调查、核实、取证、评估、公示、公告、形成文件逐级上报等等,最终由检察机关形成检察意见书提交法院审核裁定。 经过特赦案件办理各环节的全部程序,最后法院判定胡某符合特设条件,并于7月31日作出准予特赦的裁定,在狱内法庭当庭宣告。 胡某说:“我如果在后面余生能为国家做事情的话,我绝不会推辞,我一定会尽全力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