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日前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提出超过一定时限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不能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研发机构在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有更大自主权等。 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成果完成人自主转化权限,目前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在单位,如果单位不实施转化,也不与完成人签订协议允许其实施转化,将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针对这一情况,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且自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申请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奖励和报酬制度,上位法规定,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人员给予的奖励和报酬是以单位规定或约定优先,但规定或约定不能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五十,不能低于营业利润的百分之五,且对于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上标准执行。二次审议稿在遵循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当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即不低于许可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不低于作价投资形成股份或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七十。 科技成果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者组装的量身定制的仪器设备,往往无法在其他研发当中继续发挥作用。为避免资源浪费,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以便继续使用。 本市正在加快推进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发机构,其在运行管理、用人机制等方面更为灵活,二次审议稿明确本市支持研发机构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允许其在财政资金使用、职称评审、人员聘用、运行管理等方面享有更大自主权。 草案二次审议稿注重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提出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市属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发能力,二次审议稿规定,本市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