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改如何体现出数字经济时代的需要?戴龙认为,“我觉得一个重要考量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士,不管你的身份是什么,实际上都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消费者。我真实感受到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消费者权益正受到侵害。比如大数据杀熟,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几乎是透明的。比如,网络商家通过大数据将某个消费者归为价格非敏感型客户,这一定会导致这样的消费者买什么东西都是贵的,这就是一种价格歧视。” 戴龙还介绍了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好几次乘坐网约车,就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出门的时候叫车是一个价格,回家时候每次都高了将近20元,这样的算法肯定是对我造成了某种侵害,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网络平台“二选一”也是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观察报告认为,“二选一”成为限制性竞争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 观察报告提出,对于“二选一”问题,业内呈现出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企业涉嫌“二选一”,属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二选一”背后,往往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从维护整体行业竞争环境的角度出发,应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 观察报告在总结多数受访学者以及业内人士的观点时认为,应关注“二选一”问题中更深层次的影响:“二选一”的行为,直接使得互联网行业内的头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身在相关领域的支配地位;随着市场集中趋势的演进,当前更为隐性的“二选一”还体现在不仅要求商家在平台中做选择,甚至还会要求一些初创企业选择站队,可能会扼杀互联网的创新活力。 (责任编辑:东北科技)
相关报道 >>返回科技频道 返回本网站首页
微信订阅号 手机版 法人微博 Android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