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世界经济形势也出现新的变化。我国要避免在技术上受其他国家钳制,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必须坚持自主创新的道路。目前,我国高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脱节的问题仍然突出,科技创新并没有很好地通过产业化转换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高技术产业化是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支持,其中金融(特别是直接金融)的支持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科创板于6月13日正式开板、首批公司7月22日上市,我国股票市场体系层次进一步丰富,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构成。看似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足以支持高技术产业化,但无论是从全国层面来看,还是从七大经济区层面、31省市层面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都不高,高技术创新仍然与产业化脱节。 从全国层面来看,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并没有达到有效状态。一是资本市场尚不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及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二是资本市场为高技术产业化提供金融资源的成本较高;三是高技术产业化运用资本市场资源向社会提供的有效产出不足。 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效率不高的主要原因,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各层次资本市场仍不活跃。首先,各层次市场间,特别是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的各层次市场间,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导致各层次资本市场缺乏自身鲜明的特色,容易同质化。其次,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再次,投资者结构单一、专业性不强。 另一方面,各层次资本市场间的流动不畅通。首先,上市公司退市仍然存在强制退市指标过于宽松、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退市程序繁杂、人为操作空间大等问题。其次,转板机制不完善,各层次资本市场间缺乏联系、流动性差。我国的资本市场没有建设内部转板、升板的渠道,高技术企业无法随着自身的发展转板到相应层次资本市场。 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不仅需要各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发展,更需要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加大互联互通,使得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更合理,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更高。 各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发展的基础是各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找准定位,在差异性上做文章。以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为例,首先,各资本市场的层次定位应当明确。主板市场服务于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中小板服务于稳定发展、但是未达到主板挂牌要求的中小企业,创业板服务于达到一定盈利标准、资产规模足够的创新企业;科创板服务于有一定规模、但是还未盈利的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且企业规模是以“市值+收入”“市值+收入+现金流”等多套财富标准来衡量;新三板市场服务于大量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充分发挥其培育、孵化优质企业的作用,帮助企业高效快捷通过各方面规范治理。其次,作为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的“塔基”,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中发挥着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在明确各个资本市场的定位后,应着重夯实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为主板市场提供高质量上市公司资源。再次,进一步吸引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入市,丰富投资者结构。 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加大互联互通的基础是完善退市制度,健全转板机制。一是构建升板机制,减少企业在转板过程中的重复申报流程和成本,实现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区域性股权市场中的优质企业可以升入新三板,并优先于申请直接进入新三板的企业,程序也更加便利;新三板中的优质企业可以升入场内市场,并优先于申请直接进入场内市场的企业,程序也更加便利;创业板中的优质企业可以升入主板,并优先于申请直接进入主板的企业,程序也更加便利。在构建升板机制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经过场外市场转入到场内市场时,必须通过较为严格的审查和风险评估,以降低潜在的风险。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的降板退市制度。实现上市公司降板退市常态化,保持一定的上市公司降板退市比例,可以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激活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股市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支持高技术产业化的效率,并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完善上市公司的降板退市制度,首先,需要加快立法修法。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完善,给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构建完善造成了较大的制约,因此,需要做好证券法的修法以及在民事法律层面做好集团诉讼、先期赔付的立法。其次,需要严格制定降板退市标准,并增强降板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再次,需要做好强制退市制度与发行上市制度及重新上市制度的协调对接。最后,需要以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中心,建立健全完善的降板退市的救济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救济制度主要是在明确申诉对象的前提下,给予降板退市企业一定的申诉权和申诉期限,申诉成功的企业可以不降板退市。相关配套制度则包括市场定价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