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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霞客环保: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9年6月)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21
摘要:[公告]霞客环保: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9年6月)

 

[公告]霞客环保: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9年6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零一九年六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资本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资本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资本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
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下列信息皆属
内幕信息: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章程》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


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三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
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
息内容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
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
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或个
人提供上述财务数据,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
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
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
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 002015 证券简称: 协鑫能科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

身份证
号码或
组织机
构代码

所在单
位/部门

职务

/岗位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注3

注4

注5





注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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