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22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25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25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苗草慧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6CDCD67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产业功能区规划5号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靳成志 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0714**** 联系电话:1512263****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黄家集村西区6排2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4月7日,我单位收到举报,反映天津苗草慧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在介绍“苗草慧生”中“医用冷敷贴”,宣传对“骨病患者有85%以上的痊愈率”等宣传内容,此宣传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请贵局进行处理。2020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天津苗草慧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网址:)在介绍“苗草慧生”中“医用冷敷贴”,宣传对“骨病患者有85%以上的痊愈率”等宣传内容。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10月19日,在公司官网(网址:)“我公司主营产品有三种。有膏药、药酒、药粉。采用苗族深山的纯野生中药,配合现代工艺加工而成的三种产品。主要针对脊椎病、肩周炎、腰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风湿骨病、各种关节炎关节积液等。对严重的骨病患者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痊愈率,为久治不愈和对生活失去信心的患者带来最后的希望,是风湿骨病的终点站”、“膏药介绍,苗草慧生医用冷敷贴透过皮肤,直达病灶,产生消炎、止痛、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祛风散寒等效果,改善周围组织,达到消肿、消炎和镇痛等目的”、“自创始以来,通过成千上万患者的治疗和实践”和“在经营的几年时间里,已经帮助了无数患者用中药外敷的方式解决了他们的病痛”等宣传的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的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广告内容由天津市展翅鸿腾商贸有限公司(另案)设计制作的,广告费用2100元。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的内容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4月13日,在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产业功能区规划5号路75号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张,共7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二)2020年4月13日,对当事人官方网站宣传内容的截图8张,共8页,证明当事人对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的内容的事实情节。 (三)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四)2020年4月13日,对当事人官网后台的截图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宣传内容的上传时间和访问量的事实。 (五)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关闭公司官网的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关闭官网的事实。 (六)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供产品进货票据、销售表和相关资质16张,共1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 (七)2020年5月25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函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产品进货的数量、价格和相关资质的情况。 (八)2020年5月25日,对天津苗草慧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成志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说明治愈率的内容的事实情节。 (九)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提供网站设计服务协议和相关资质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设计网站的费用的事实。 (十)2020年5月15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回函,共3页,证明当事人没有在南京蓝鲸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平台上发表过文章的事实。 2020年6月16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四倍共84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