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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2、本次减持后,华睿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宗佩民先生仍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华睿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宗佩民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