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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拟申请我校单独招生考试资格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执行教育部、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其余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体育专项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考生考核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具有一定美术基础。 第二十三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英语口语考试合格;日语专业限招英语和日语语种考生;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录取要求以当年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省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具体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高水平运动员的调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提供。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加分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其它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专业统考成绩×70%,最终结果保留1位小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计算综合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三十二条 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其运动水平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认定,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湖南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联合招生及台湾学测的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 第三十五条 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考试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且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学校将按第一志愿专业录取。 第三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