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澜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澜关缉字[2020]005号)。 2019年7月24日,观澜海关对当事人深圳佰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自膨式颅内支架一批共计30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存在漏报运杂费情况。 经计核,共漏报运杂费人民币2.7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41万元。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报关单、企业报告、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观澜海关决定:对当事人漏报运杂费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