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依法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监听告字〔2020〕 3号),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由于当事人是在自己公司网站、微博进行宣传,广告费属于无法计算情况,由于当事人在检查前已将上述违法内容主动删除,当事人在宣传后并没有销售产品,当事人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吉林省财政;开户行:工商银行长春市康平街支行;账号:420022901120053027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