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决策。科创母基金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投资观察员、顾问委员会委员、董事、监事等,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科创母基金委派人员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或拟参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及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费用承担 参照市场惯例,子基金管理费以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或未收回投资本金为计算基数,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年。子基金所有出资人原则上适用统一的管理费标准。项目投资、管理及退出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均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一)收益分配及亏损承担 子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子基金清算时如果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认缴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承担,超出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二)投资限制 参股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但子基金为并购基金或为单个项目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不受此限制);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为避免歧义,二级市场股票是指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并计划在六个月内出售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以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或转让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十三)资金管理 子基金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募集资金及向各出资人分配收益等;子基金开立资金托管/保管账户,并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保管,托管/保管银行应按时向科创母基金报送子基金资金托管报告。 (十四)科创母基金退出 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科创母基金有权选择退伙或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权益份额,其他出资人应按照引导基金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引导基金上述权利的实现。这些情形包括: 1.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机构专注子基金的投资运营团队过半数发生变化的)或基金管理机构内部原因导致子基金投资运作出现停滞的; 6.普通合伙人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或子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 7.有限合伙人出现退伙或除名后六十日内,子基金出资结构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创母基金政策规定的。 三、科创母基金的决策流程 (一)基金申请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前往科创母基金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苗岭路15号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26层,现场递交子基金申请材料;或者向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邮件申请,邮箱地址:ppm@qdkcmjj.com。 子基金申报材料模板,请参考附件提供的模板。 (二)方案初审及立项 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基金申请机构提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后,对设立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反馈初审意见;基金申请机构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管理公司内部立项,立项通过后,管理公司向基金申请机构发函,明确科创母基金核心权益和基金关键条款。 (三)投资预决策 根据方案初审和立项的相关材料,管理公司召开投资预决策会,通过以后,管理公司与拟投子基金签署投资意向书,并按程序对基金申请机构及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尽调。 (三)尽职调查 基金申请机构按照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管理公司及相关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调,并出具尽调报告。通过尽调的,科创母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设立方案报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 (四)投资决策 科创母基金公司组织召开科创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议,确定科创母基金是否参股子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