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对口直升方式。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地域、学校、课程等相关因素,按照强弱结合、就近结合原则,探索实行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正在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要继续规范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片区范围。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同一套住房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二)强化组织领导 要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招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核验、处理突发事件等相关事宜;房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及相关问题处理;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流浪儿、孤儿、残疾儿童等入学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工作。 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 要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城区、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城区、开发区及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健全联控联保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网上报名。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城区、开发区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要在官方网站上建立当年学区查询平台,提供学区查询服务。各中小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要客观真实。 电脑随机录取环节,应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全程录像并存档。 (五)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主办负责制度,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校负起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各相关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分级承诺制度,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就做好招生工作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要切实践行承诺。 (六)强化行为规范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各城区、开发区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七)强化督查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