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审查起诉程序 (一)听取意见与讯问未成年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程序同上述侦査程序中的讯问。 (二)安排会见、通话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三)适用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适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鼓励对未成年人适用酌定不起诉进行审前分流,将酌定不起诉分为了一般应当酌定不起诉和可以酌定不起诉两种情形。 1.—般应当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①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②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④系又龚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⑤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⑥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⑦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即只要具有上述7种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是在成年人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可以酌定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3.附条件不起诉(参照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