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25号】。 当事人:广州形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钟炽樱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横岭四路11号整栋(部位:B座2楼之三) 2019年7月17日,广州形专建材有限公司持522420191249005733号报关单捆绑1100293097746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可丽耐人造石板等货物一批,由粤ZGT1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发现报关单第1-4项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符,申报编码为:3920510000,实际应为6810191000,归类与申报不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检查记录表、查问笔录、照片、营业执照、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