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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又有大动作 “砂成爆”迅猛来袭 !波及长江流域数十省市 建材价格要涨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7-18
摘要: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商混材料作为国民经济上游顶端的原材料,出现紧缺的情况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造成很大的影响。

  砂石、水泥、混凝土等商混材料作为国民经济上游顶端的原材料,出现紧缺的情况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说是造成很大的影响。

  当前的砂石料主要依赖天然砂石,产地也主要集中在长江和黄河的干流与支流流域,对生态破坏比较严重。受河道禁采影响,许多地区砂石企业大批关停,砂子、石子供应大面积减少混凝土价格普遍上涨。价格暴涨导致囤砂、倒砂、贩砂等非法行为出现,扰乱砂行业的正常秩序,大多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供需关系十分紧张。

  此前,中国水泥网曾报道,因全国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等因素导致采砂受限,从而影响河南、武汉、安徽、重庆、陕西等多地砂石供不应求,价格暴涨,甚至出现“一砂难求”的局面。(详细报道:危机!多地砂石供应吃紧,一砂难求局面再次出现!)

  打击非法采砂,整顿市场,确保砂石供应,政府部门一直在行动,小编特整理了今年以来中央部门关于治理河道、打击非法采砂相关文件,如下:

  1、5月17日,水利部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有违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违法涉河建设、违法设障、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违法行为。

  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

  方案所称违法陈年积案,主要是指《水法》颁布实施后发生,重点是“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

  原文如下: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打赢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促进河湖健康,我部研究制定了《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13日

  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赢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促进河湖健康,决定在全国开展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特制定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聚焦“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健全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以创建“无违”河湖为目标,坚持有违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设障、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水利工程等违法行为,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河湖健康。

  二、实施重点

  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本方案所称违法陈年积案,主要是指《水法》颁布实施后发生,重点是“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

  (一)查处重点

  1.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重点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

  2.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3.非法取水,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行为。

  4.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

  5.其他违法活动,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违法设障、非法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行为。

  (二)依法分类处理

  1.对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河湖行洪功能、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以及占而不用的,原则上要限期清除,争取在2020年6月底、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3.对非法取水,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到位;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要立即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限期补办手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其他违法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和行政强制决定的履行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履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履行。对拒不整改、履行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要将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贯彻于“清零”行动的全过程,在查处河湖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机关移交线索,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严查实处一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

  (三)加强挂牌督办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对河湖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并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水利部将聚焦强监管要求,挂牌督办一批查处难、整改工作阻力大的重大河湖违法案件。

  三、实施步骤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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