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芗城区纪委分别给予村两委成员开除党籍处分7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人;2011年1月,芗城区法院分别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吴远河有期徒刑二十年、吴阿根有期徒刑十九年、吴水兵有期徒刑十七年,其余6名村两委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二年或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案件2:
龙文区步文镇土白村原村
两委干部集体受贿案
1997年至2009年间,林亚利担任步文镇土白村党支部书记、漳州市客运中心站及马灶路土白段建设工程指挥部成员。2000年7月,林亚利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漳州市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人民币20万元,为其公司的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便利;1999年至2007年间,又因土白村房地产开发及土方回填、建筑地材和围墙等工程的承包,林亚利与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工程承包商贿赂共计10.1万元,其中林伯福3.56万元、林亚利2.17万元、林文鑫2.17万元、林松明1.8万元、林顺章0.4万元;另查,1998年10月,林亚利时任漳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先后以公司名义向市、区两级20多名领导干部送钱。
2010年11月,华安县法院对林亚利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龙文区纪委给予林亚利开除党籍处分;2010年8月,龙文区纪委给予林伯福开除党籍处分,林文鑫、林松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林顺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3:
漳浦县杜浔镇范阳村
四名村两委干部虚报冒领种粮直补款窝案
2006年至2010年间,上级政府分配到范阳村的“粮补”面积,扣除种田农户耕作的“粮补”面积,每年都存在“粮补”面积剩余指标。经村党支部书记卢和钟、村委会主任卢福安和村两委成员卢志明、卢艺振等四人共谋,决定由卢福安、卢志明、卢艺振等三人提供各自亲属名单,虚增虚列“粮补”面积,化解范阳村“粮补”面积剩余指标,由卢志明和卢艺振负责登记造册,5年间共虚报冒领种粮直补款165243.44元,四人私分,其中卢和钟得款22000元、卢福安得款58283.94元、卢志明得款44815.84元、卢艺振得款40143.66元。漳浦县纪委于2011年9月25日给予卢福安等4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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