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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生效 泄露住宿信息等五千条以上将入刑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04
摘要:近来 随着互联网发展 网络犯罪数量有所增加 为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和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近来,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犯罪数量有所增加。为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和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自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具体明确了各项情形的认定。如“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可认定为“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新《解释》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即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姜启波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厉惩处网络犯罪。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据和网络安全业务负责人杨洪泉认为:“这次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三条罪名,主要是为已有的罪名做详细的描述和解释,涉及具体应用的问题。也标志着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治理从宽泛的原则性规定,到赋予更丰富的内涵。也把互联网的各种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都列举包括,回应了目前社会常见的热点和违法犯罪的态势。”

  《解释》中明确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形。“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等将被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情形。

  北京市一程序员设立黑客技术网站就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设立hack80论坛网站,并通过该论坛提供黑客技术教程,为他人传播黑客技术、软件等提供平台。运行五年内,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等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万余。

  《解释》也提到了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具体情形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如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案例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介绍陈某帮助他人制作并维护“新源福彩”诈骗网站,以微信聊天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吸引客户通过新源福彩网站购买该网站“彩票”进行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王某等人现金共计775.681542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判处。

  值得关注的是,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也是关键所在。目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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