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清华控股与苏州高铁新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合”)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清华控股拟分别向苏州高新和海南联合转让其所持有的紫光集团30%、6%股权;同时,清华控股与苏州高新、海南联合三方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拟于股权转让交割后对紫光集团实施共同控制。 2018年10月25日,清华控股与苏州高新、海南联合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并共同签署了《共同控制协议之终止协议》。同日,清华控股、紫光集团与深投控共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清华控股拟向深投控转让紫光集团36%股权,并拟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清华控股和深投控一致行动或作出类似安排,达到将紫光集团纳入深投控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以实现深投控对紫光集团的实际控制。 鉴于近期内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经各方友好协商,清华控股决定终止向深投控转让其所持紫光集团36%股权。2019年8月8日,清华控股、紫光集团与深投控共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各方同意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合作框架协议》将被终止,其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除《合作框架协议》第六章约定的保密义务外,各方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其他全部权利义务均不再享有或履行。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a)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该通知,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列示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将利润表原“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在利润表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上述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b)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已经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对可比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对可比期间的母公司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二级全资子公司厦门紫光学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紫光学大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注销,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相应变化,但不会对公司整体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