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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5-26
摘要: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老人如果在情况危急时,即便已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修改遗嘱,如果最终无法再跑一趟公证处进行变更便去世,便容易造成违反遗嘱人

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意味着,老人如果在情况危急时,即便已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修改遗嘱,如果最终无法再跑一趟公证处进行变更便去世,便容易造成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

多位专家表示,继承法中规定公证遗嘱效率优先的目的,是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愿更加真实。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已经可以通过多种方案保证其真实性。因此,这一规定,就不再适应当下发展。为此,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顺应了当今公证改革的趋势。

此外,为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需要,继承编中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2017年12月,一则名为《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天津市南开区一位85岁的老人在公交站贴纸条,寻求收养人。

物权编:

新增居住权制度,让弱者有其居

民法典(草案)中的物权编,是以现行单行法物权法为基础进行修改的。这也是自2007年出台后首次对物权法进行修改。物权编中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等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王利明称,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在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问题,曾有过较大争议,后立法机关认为房屋租赁等权利能满足居住需求,就未再规定居住权。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居住权应成为物权的呼声愈来愈高,为了回应这种社会需求,民法典(草案)增设了居住权,将之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多位民法学专家表示,居住权制度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将发挥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我们查过很多案例,发现居住权立法之前,不少案件中,法官都已经开始使用居住权的概念来裁判案件了。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但后来却遭到子女的驱赶;有些老人丧偶后再婚,去世后子女就要求老人后娶的老伴立刻搬走。诸如此类的案例并不少见。这些案件中弱势一方的个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保障。新增的居住权则在立法上充分保障了这部分群体的居住权利。”

他称,居住权制度主要目的是解决一些自己没有单独住处、只能居住在别人房屋来生活的人的权利,他们大多是离婚无房的配偶、年老无房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年迈的保姆等弱势一方,他们的居住依赖产权人的态度,所以生活场所稳定性不足。这次,民法典(草案)增设居住权的用益物权类型之后,房屋的产权人就可以为他们设立居住权,并向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就意味着他们获得了所寄居的房屋的用益物权,可以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屋产权的更替也不能影响到居住权的行使,房东就不能随意赶他们走,保证这类人有一个稳固的居住场所。

孟强举例称,比如,老人担心去世后,照顾了自己几十年的保姆无处可去,就可以将自己房子的一间给保姆设立居住权,允许其长期居住,保姆的居住条件就得到了保障;再比如,一些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可以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从而不用担心以后被儿女赶走;一些夫妻离婚后,其中放弃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同时协商设立居住权,另一方允许其在找到居住场所前继续居住……

与和现行物权法相比,物权编还有诸多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称,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物权编中还明确住宅70年自动续期,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等做出规定。

合同编: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草案)在合同编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孟强称,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环境下,上述年利率普遍被认为太高,容易吸引资本脱实向虚,也导致在民间借贷领域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亟须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他说,现在,在民法典中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这一规定在沿袭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民法典(草案)中这一规定,并未打破上述民间借贷中的相关利息规定,因为这一规定只是较为抽象的、宣言式的规定,主要作用是表明立法机关的态度。但因为民法典地位高,这一规定,为以后我国再做民间借贷方面的单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年4月11日下午2时许,在泉州城东一高校旁的某宾馆,熊先生的女儿、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在校女学生如梦(化名),因卷入校园贷,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电话骚扰,选择自杀。图为如梦生前拍的借条照片。

人格权编:

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民生立法中没有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也称,“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权编。”他认为,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被认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王利明就呼吁上述两部法律独立成编,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比如,物权编有物权法作为基础、侵权责任编有侵权责任法作为基础),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

人格权编中,对性骚扰防护主体做了扩大,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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