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民法典(草案)在继承编中,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这是对社会化家庭养老形式多样化的探索。图/视觉中国 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 本刊记者/周群峰 法典是同一门类的各种法规经过整理、编订后,形成的系统性法律。民法典被誉为“民权保护之母”,主旨在于保护公民诸项民事权利,是保障人民私权的基本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成为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这部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0万余字。 民法典(草案)亮点纷呈:更加注重胎儿权利的保护;明确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禁止高利放贷;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放宽对收养条件的限制,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为避免草率离婚,设置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明确在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方面,物业要尽安全责任;扩大扶养人的范围…… 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称,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的民法典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的民法典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应该是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 总则编,继承编: 贯穿终生的权利保护 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总则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编。其中,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被认为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总则编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也提到了胎儿的权益。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又明确胎儿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继承法只是规定保留胎儿的份额,这个份额对应的主体没有确定独立性。跟继承法相比,民法典(草案)中有这个规定,就是在涉及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胎儿在法律层面就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胎儿就有了诉讼主体资格,胎儿在民事诉讼中就会单独成为诉讼主体。比如说,胎儿母亲姓王,就会给其注明“王某某胎儿”。 刘加良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条文除涉及遗产继承外,还涉及接受赠与,而且后面还有一个“等”字。 他称,“等”字的含义在法条中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表示列举未穷尽,表示“目前还有”;另一种是为将来做预留,表示“当前没有,以后可能有”。民法典(草案)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这个条文中的“等”字属于第二种情况。就是说,将来除了继承和接受赠与,出现新的事项,立法部门也可以把其纳进来。相比继承法,民法典(草案)的设计更有利于对胎儿的权益进行周全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 如果是婚外所生的胎儿,是否也享有民法典(草案)中的权利?王轶表示,不管胎儿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得到确认和保障。 王轶还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停留在文本上边,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除了规定诸多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民法典(草案)中还提到了多项对老年人权利的保护举措。 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 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 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人,占总人口 的12.6%。我国已成为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面临的养老等个人权利未受到充分保护。比如,2017年12月,一则名为《儿子移民国外,八旬独居老人街头贴广告求“收养”:我不去养老院,想有个家》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天津市南开区一位 85岁的老人在公交站贴纸条,寻求收养人。他称,自己每月退休金6000多元,其子同意他通过此举为自己养老。但最终,对其表达同情的好心人不少,却没有人愿意做他的“收养人”。 民法典(草案)在继承编中,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范围,将现行继承法相关规定修改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受访专家称,这一条满足了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意味着今后只要老人与相关组织或个人达成意愿,就可以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也是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对社会化家庭养老形式的探索。 此外,继承编中还新增了“宽恕制度”。该编针对继承人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该编特别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业界分析认为,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情形,还特别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空白,有重要的价值,让继承原则上更有弹性。 刘加良称,设计宽恕制度使得继承权的丧失,有了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区分,规则设计显得更为精细。这有助于改善行为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使被继承人生前有更好的亲属关系氛围、可在物质或精神层面得到更好的照顾。遗嘱继承往往会缩小继承人的范围,在被继承人的亲属范围内容易引发矛盾或争议,设计宽恕制度可体现被继承人的自主意志,预防因特定主体提前丧失继承权而影响亲属关系和家庭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