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升做市商能力,创新风险对冲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人民币外汇即期和衍生品、跨境人民币结算、利率衍生品、大宗商品衍生品等助力外贸企业管理市场风险。 (十)规范发展外贸金融资产交易。鼓励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外贸金融资产转让,释放出的信贷规模应优先用于支持外贸发展。 三、加强贸易背景审核 (十一)深刻把握贸易背景审核实质。银行应充分认识外贸金融业务的自偿性特征和贸易背景审核对实现自偿性的重要保障作用,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将贸易回款作为贸易融资业务的第一还款来源。 (十二)前移贸易背景审核关口。银行应在客户准入阶段通过本行境外机构、合作行及其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非银合作机构等尽可能了解企业贸易记录、买卖双方履约记录等情况,事先对企业资质进行分析判断,为确认企业当前贸易逻辑合理性、贸易内容真实性等提供依据。 (十三)加强票据单证信息核对。银行应充分利用海关、税务、外汇、动产登记等平台对贸易相关票据单证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对于提单、仓单、铁路运单(提单),银行可通过国际海事局、信誉资质较好的船运公司、仓储公司、铁路公司等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的交易所出具的合格交易凭证,可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鼓励银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集约化贸易单证审核体系,定期对审单质量进行检查,对关键单证信息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共享和校验。 四、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外贸金融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有机融入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管理。 (十五)科学评估和缓释小微外贸企业风险。鼓励银行建立适合小微外贸企业的尽职调查方式,综合考虑小微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及其贸易逻辑合理性,科学审慎评估小微外贸企业资信状况。鼓励银行在完备的尽职调查基础上,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缓释风险,适度降低传统抵质押手段比重。 (十六)加强保单融资风险管理。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保险公司应合理设定并向银行充分说明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除外责任,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及时履行赔付责任。银行应根据保单信用限额、最高赔偿金额、索赔期限、适保范围及除外责任等合理评估保单风险缓释效力,不应为减少资本占用或因享有赔款权益而不合理地降低客户准入标准和贸易背景审核标准。鼓励银行开展基于出口信用保险的银担合作并做好担保机构名单制管理。 (十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通过银团贷款、出口信用保险、融资担保等方式分散外贸金融业务风险。银行应切实履行自身在风险管理中的义务,不可因采取风险分担措施而放松管理。 五、强化内部管理 (十八)明确定位目标。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专长、客户结构、风险偏好等确定外贸金融业务在自身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相应战略规划。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将外贸金融业务打造为拓展客户、改善收入结构、提升国际化水平、推动经营转型的重要支撑。 (十九)加强内部协同。鼓励银行加强前中后台部门间业务配合和人员交流,形成推进外贸金融业务发展的合力。中后台部门应加强对前台业务的了解,对前台部门在资金分配和定价、授信审批、风险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给予支持。前台部门应主动将中后台部门在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融入日常业务操作。 (二十)完善绩效考核。进行绩效考核时,银行应充分考虑外贸金融业务专业性强、流程复杂、周期短、资本占用少等特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着重突出激励导向。 (二十一)落实尽职免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外贸金融业务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外贸金融业务,可免除相关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对企业虚构贸易骗取融资或恶意投保,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司法渠道依法进行追偿。 (二十二)实施差异化管理。对管理水平较高、业务需求较为突出的分支机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扩大授权,单设信贷规模,单独匹配风险资产,推动外贸金融业务发展。 (二十三)完善内部管理体制。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发展需要进行外贸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加大资源倾斜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专业部门、地区专业分支机构,进一步提升专业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