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项目体检异常的,安排在当场次体检结束前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另行安排复检。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发〔2012〕65号文件规定,“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请考生务必注意体检结果,如存在上述情形的,请在当场次体检结束前,向带队人员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补。 6. 体检过程,考生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7. 考生在确认所有项目均体检完毕之后,将《体检表》交体检中心工作人员验收,并经带队人员同意,方可离开医院。 8. 体检费按医院规定的标准(412元/人)收取,各位考生务必准备现金,带好零票,直接缴交体检医院。 9. 女性考生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或部分项目不能体检的,考生应与我局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体检前将约定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至县教育局人事股。女性考生如在体检当日遇上生理期现象的,当日体检时应向带队工作人员提出,部分项目可另行安排体检。 10. 考生对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我局人事股提出复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将尽快安排考生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