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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受贿案二审:一行贿人翻供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09
摘要:因被认定受贿30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耀东不服提出上诉 澎湃新闻从李耀东辩护律师王誓华处了解到 2018年10月25日至26日 泉州中院二审

  因被认定受贿30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中信银行泉州分行原行长李耀东不服提出上诉。澎湃新闻从李耀东辩护律师王誓华处了解到,2018年10月25日至26日,泉州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未当庭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李耀东今年43岁,湖北黄陂人,曾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后改任该行长春分行行长。2016年3月24日,身在长春的李耀东被办案人员带回福建南安,以涉嫌受贿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案卷资料显示,当地是在查办商人邱辉足行贿案时发现李耀东受贿线索。七个月后,李耀东被指控任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行长期间收受邱辉足等人贿赂340万余元,在审核审批相关企业申请贷款、续贷或增加授信额度的过程中,为他们谋利益。

  一审期间,检方指控李耀东10笔受贿事实,主要依据的是证人证言和李耀东供述。李耀东承认2014年期间分别收受过10万元现金、五张提酒卡和一万购物卡,但否认受贿其余300多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商人邱辉足的200万元。

  澎湃新闻旁听一审庭审现场时注意到,公诉人出示多个企业老板的行贿证言,及李耀东的有罪供述和辩解。公诉人认为,行贿人和被告供述稳定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耀东的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李耀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19日,南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宣判李耀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认定李耀东利用职务便利受贿约309万余元,为他人谋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李耀东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泉州中院上诉。他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是在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情况下作出的。李耀东要求泉州中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

  一审认定李耀东最大一笔受贿是200万元,行贿人是福建商人邱辉足。判决书称:“李耀东在2013年至2014年间,分四次收受厦门嘉华进出口贸易公司老板邱辉足贿赂计200万,在审核审批邱辉足所经营的企业及请托企业申请授信、贷款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李耀东案一审时,控方出具了邱辉足行贿案一审判决书,该判决认定邱辉足向李耀东先后四次行贿200万元。但李耀东辩护律师指出,邱辉足已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属于未生效判决,不能作为李耀东案的定罪证据。

  澎湃新闻亦从邱辉足代理律师了解到,由于邱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个人行贿罪、原审判决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意见中,邱辉足表示从未给李耀东行贿。”泉州中院经二审认为,邱辉足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于2017年12月29日发回南安法院重审,目前还未宣判。

  10月25日李耀东案的二审中,邱辉足“行贿”李耀光是否成立是二审庭审焦点之一。

  王誓华称,庭审现场,检方认为邱辉足案发回重审,不影响指控的成立。而律师认为,邱辉足否认向李耀东行贿,李耀东也否认收受邱辉足的贿赂,且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这笔受贿,检方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庭审持续了一天半,审判长未当庭宣判。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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