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停用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九)县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二十)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1)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2)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3)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4)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渣等废渣; (5)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6)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十一)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实时监控处理设施运行动态。 (二十二)各县(市、区)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建立政府补贴、农户付费和社会支持的设施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给予补帖,实现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 (二十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列入各县(市、区)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内容,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运行维护成效和安排市级奖补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镇村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方案 根据《泉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定(试行)》,为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与原则 考核对象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州台商投资区等10个涉农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考核工作以“完善机制、注重实效”为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运维成效和安排市级奖补资金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制度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和加分内容4项。考核各项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否则相应项不计分。 (一)管理制度 1. 县(市、区)政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考核方案(包括对第三方运维公司考核); 2. 县(市、区)主管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第三方运维及镇村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年底进行1次考核; 3. 各乡镇(街道)制定巡查制度,对设施运维管理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明确分管领导、部门、专管员、各行政村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并反馈处理结果; 4. 村级组织把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至少配备一名兼职协管员; 5. 第三方运维公司制定日常运维管理制度。 (二)工作实效 1.管网系统和终端 管网系统维护:收集网管配套,雨污分流,农户接口端接入正常,管网完好、通畅、无破损,使用正常;井、井盖及格栅网有巡查和检修记录。 终端运行维护:要求运行维护终端设备完好、运行正常。运维记录完整;终端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生长良好、维护良好。 2.出水水质、水量 生态环境部门对治理终端出水水质每半年抽查监测1次,必测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评价标准按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终端出水水量正常;水量计量有相关记录。 3.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台账)、运维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库(台账)。 4.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及材料。 5.县级财政部门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补贴,运行维护经费按规定及时拨付。 6.委托第三方运维设施占比。 (三)社会评价 进行满意度测评,每个乡镇抽1个村,每个村发20份问卷,计算出满意率。 出现下列等情况要扣分,扣完为止: 1.有效信访(由当地信访局出具说明); 2.市级主管部门及以上通报批评; 3.市级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四)加分内容 对在运行维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加分,加分项如下: 1.完成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能化运行维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2.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经验交流发言、现场会等。 三、考核程序与时间 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市级负责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各县(市、区)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和所辖乡镇(街道)的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步骤: (一)县(市、区)自查县(市、区)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应在9月10日前完成。各区县(市)在每年9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以下自查材料: 1.县(市、区)年度工作总结; 2.县(市、区)自查情况评分表及证明材料; 3.加分项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对县的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