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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盖尾一商家售卖不合格黄甲鱼 被罚10万元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0
摘要:3月25日,莆田市仙游县盖尾市场监督管理所将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的处罚书送达林某经营的海产品店。

      3月25日,莆田市仙游县盖尾市场监督管理所将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的处罚书送达林某经营的海产品店。

  去年10月30日,仙游县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执法人员在盖尾镇某水产品店现场抽检林某所售的淡水黄甲鱼,发现不合格,当即登记移送。经抽查检验,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以孔雀石绿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据介绍,孔雀石绿属于三苯甲烷类燃料,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它经常被用于防治鱼类水霉病、烂鳃病和寄生虫病等,它具有高毒素、高残留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因此,美、英、日等许多国家已列入禁用于水产养殖,我国农业部于2002年列入禁用清单。

 

  据林某供述,该批次被检验为不合格的黄甲鱼是于2018年10月29日从仙游鲤城街道的一海产批发店购进的。林某仅能提供手工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等其他证据。

 

  经查,该海产批发店持有营业执照,该供货商也承认上述被检验为不合格的黄甲鱼是其供应的。至被查时,林某已售出上述黄甲鱼2.1kg,进价28元/kg,售价38元/kg,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79.8元,获利21元。

 

  执法人员已责令林某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对林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林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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