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供货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注:本项目只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企石油石化行业允许分支机构参与),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的投标人参与,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企石油石化行业除外)参与投标的,资格性审查不合格。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2、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2018年度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提供开户许可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B、依法缴纳税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C、依法缴纳社保: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D、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2)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4、本项目由供应商自行对其有无行贿犯罪情形进行说明或承诺(说明函或承诺函格式自拟),供应商未提供无行贿犯罪情形进行说明或承诺函的,按投标无效处理;5、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3C认证、信息安全认证等),必须提供该产品的证明文件或认证证书复印件;本次采购货物若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按《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并提供品目清单目录及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6、供应商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7、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