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据了解,原规定5-9月按照200元/月计发或按照实际高温天数9.2元计发。新规定有所提高。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是指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其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市劳动监察支队负责人龚迪树提醒,高温津贴必须现金发放,不允许以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等方式替代,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可拨打2822412投诉。(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原标题:宁德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到2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