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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南平建阳支行违法遭罚 未尽职审查收结汇合法性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1-2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南汇罚[2019]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存在为境内个人客户办理境外保险汇入资金收结汇业务,未对收结汇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尽职审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平市中心支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10.5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行南平建阳支行违法遭罚 未尽职审查收结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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