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的,尚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行为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其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看完之后,是不是你也有一些话想说呢?现在机会来啦!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一、登录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立法征求意见系统,填写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传真或者邮寄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传真:0591-83333198 电子邮箱:fzrdfgw@sina.com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4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350005 三、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3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19年9月23日 做文明有礼的福州人,欢迎你来提意见或建议~(记者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