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倡导婚事新办、喜事俭办、丧事简办,反对高额礼金、高价彩礼、薄养厚葬,推动移风易俗宣传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居、进家庭。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和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在景区景点、车站码头、商业街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城市内河周边建立志愿服务驿站(队),开展便民利民、保护内河、文明劝导、文明施工巡查、校园周边巡查等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书香榕城”全民阅读活动,完善全民阅读设施以及数字化阅读平台建设,持续提高市民文化素养。 鼓励教育机构、书店、出版发行机构等单位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拗九节”孝道文化传承活动,挖掘闽都传统习俗的文化内涵和道德魅力,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提升家庭文明水平。 第二十一条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相关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角膜、遗体及器官(组织)。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第二十三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和便携充电设备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支持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的公共厕所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行为监督活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并将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的绩效考评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船政、三坊七巷、古厝等闽都文化载体的研究和宣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第二十七条民政、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支持志愿服务孵化基地建设,促进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运营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和资金预算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行业规范引导措施,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单位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学员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微信平台等,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人、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