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发〔2019〕1705号 关于给予威海国际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威海国际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国际物流),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港集团),国际物流控股股东,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288-4号,法定代表人车路明。 车路明,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威海港集团董事长、国际物流董事。 王晓东,男,1974年1月出生,时任国际物流董事长。 张璇,女,1985年3月出生,时任国际物流董事会秘书。 高颖竹,女,1975年6月出生,时任国际物流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国际物流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年5月14日,国际物流与威海港集团控制的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锦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国际物流向中港锦源提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国际物流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中港锦源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15,000万元的情形,占用金额占挂牌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5%。 2018年6月13日,国际物流与威海港集团控制的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能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国际物流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提供1,500 万元)。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国际物流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裕丰能源占用挂牌公司资金1,500 万元的情形,占用金额占挂牌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 上述实际资金占用金额合计16,500万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4.57%。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璇、时任财务负责人高颖竹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国际物流均未及时对上述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际物流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 条、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车路明作为控股股东威海港集团董事长、国际物流董事,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王晓东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张璇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高颖竹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际物流控股股东,其控制的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1.4 条、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6.2条、6.3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国际物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车路明、王晓东、张璇、高颖竹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威海港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