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2日公布的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股转系统发〔2019〕1705号)显示,经查明,威海国际物流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物流”,835821)2018年先后与威海港集团控制的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锦源”)和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能源”)2家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国际物流向向2家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合计1.65亿元,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国际物流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中港锦源和裕丰能源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情形,2家公司合计占国际物流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4.57%。 时任威海港集团董事长、国际物流董事车路明,时任国际物流董事长王晓东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并进行审批;时任国际物流董事会秘书张璇、时任国际物流财务负责人高颖竹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 2018年5月14日,国际物流与威海港集团控制的中港锦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国际物流向中港锦源提供借款人民币1.5亿元。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国际物流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中港锦源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1.5亿元的情形,占用金额占挂牌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5%。 2018年6月13日,国际物流与威海港集团控制的裕丰能源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国际物流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提供1500 万元)。上述借款行为构成国际物流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裕丰能源占用挂牌公司资金1500 万元的情形,占用金额占挂牌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42%。 上述实际资金占用金额合计1.65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4.57%。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璇、时任财务负责人高颖竹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国际物流均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际物流未及时披露占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 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车路明作为控股股东威海港集团董事长、国际物流董事,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王晓东作为时任国际物流的董事长,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张璇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高颖竹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审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际物流控股股东,其控制的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1.4条、4.1.4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6.2条、6.3 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国际物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车路明、王晓东、张璇、高颖竹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对威海港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国际物流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 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4.1.4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3 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挂牌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挂牌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