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安: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 2019-03-02 08:07:00 评论:
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监督表示真诚感谢。
赵 宇 福州公安: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 新京报快讯 据福州公安官方微信消息,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对社会公众的关注与监督表示真诚感谢。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市公安机关个别基层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见义勇为情节认定不够准确,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透彻。公安机关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对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为赵宇申请见义勇为表彰,切实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治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目前,嫌疑人李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 (新华通讯社)记者从最高检获悉,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社会舆论对此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2月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严格依法对赵宇一案进行纠正,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记者陈菲、丁小溪) 【事件回顾】: 2月17日,在福州生活的21岁黑龙江小伙赵宇发微博求助称,自己见义勇为救助女邻居,却反被警方刑拘。事件一经曝出,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据赵宇微博描述,2018年12月26日夜里,在家陪伴怀孕妻子的赵宇,听到楼下传来女子喊“强奸”“救命”的呼叫声,遂下楼了解情况。沿着声音传来的方向,赵宇看到施暴者李某正对该女子进行人身侵害。 期间,赵宇上前试图阻止李某施暴,遂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据赵宇描述,自己在抽身时不小心踩在了对方肚子上,导致其“肠子破裂”。经鉴定,赵宇踹伤对方至二级伤残。 事后,李某报警称赵宇对他实施故意伤害。2018年12月29日,赵宇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直到2019年1月10日,赵宇才“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 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赵宇移交晋安区检察院。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赵宇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 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