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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地发文,支持药店中药饮片开架销售!(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28
摘要:7、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

  7、严格处方药销售管理,探索建立“互联网+电子处方”模式。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子处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的问题。国家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8、药品连锁企业使用经过相关部门认证的首营电子资料平台交换的(或上游供货企业直接提供的)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药品首营审核资料具有同等效力,连锁门店可共享总部电子首营资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许可检查过程中应认可电子资料档案,不再要求企业同时提供纸质资料。

 

  9、在进行兼并重组时,为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允许不暂停原有企业经营业务,给予一定时间进行原库存药品销售(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转让)。并购与被并购双方须对库存药品实物及计算机系统库存进行盘点,保留原购进清单税票,确保票帐货相一致后,在原计算机系统做数据结存备份(含所有相关记录),在获批变更为连锁门店后,将原历史库存数据以期初盘点的形式入对应变更连锁门店的计算机系统,后续的相关记录在连锁门店系统中延续并按新门店的药品经营管理。转让的货物清单和票据,以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备查凭证。(盘点接收后的药品质量责任由并购方负责)。

 

  10、允许连锁门店(同样适用于单体零售药店)经营少量药食同源、滋补中药材以及地方习用的单味中药饮片开架销售。经营该类品种可以不设中药斗柜,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上标注:中药饮片(配方除外),但应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执业中药师从事药学咨询和质量管理工作。

 

  11、鼓励连锁企业采用“互联网+”销售方式销售药品。通过自建网站(应当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总部统一管理下,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采取“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满足顾客用药需求。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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