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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管条例草案:建设方承担前期责任 物业费动态调整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25
摘要:草案内容主要围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2年”、“明确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补

观点地产网讯:10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前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内容显示,北京将实现物业管理重心下沉,全面赋权街道、乡镇管理权。

同时,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参加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办理相关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物业管理纠纷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应急保障机制等职责。

具体而言,草案内容主要围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2年”、“明确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补足”四项内容展开。

其中,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管理人。

同时,草案规定,要求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住宅小区不同类型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动态调整进行了分类处理: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物业服务费按照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由市发展改革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此外,草案规定,完善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和续筹,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30%时,应当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规范了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要求设立银行专用账户管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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